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林业厅等部门黑龙江省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9〕42号)
各有关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省林业厅等部门制定的《黑龙江省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7月21日
黑龙江省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省林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畜牧兽医局、
省环保厅、省农委、省水利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国发〔2005〕29号)精神,全面完成黑龙江省防沙治沙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任务指标,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大干三年,绿化龙江大地”的宏伟目标,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林业局等部门省级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9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根据防沙治沙工作的实际,考核内容包括任务完成情况、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和保障措施落实情况三个部分,在此基础上细化考核内容并进行量化评分,总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分为工作突出、工作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认定为工作突出,60分至89分的认定为工作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认定为不合格(考核计分表附后)。
二、考核对象和考核机构
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对象为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大庆市人民政府和省农垦总局。考核工作由省政府防沙治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林业厅)牵头,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监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畜牧兽医局、环保厅、农委、水利厅等部门组成联合考核工作组,对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进行考核。
三、考核程序
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考核,每5年为一个考核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