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复函
(宁价费发〔2009〕54号)
自治区教育厅:
你厅《关于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函》(宁教函[2009]252号)收悉。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决定适当调整我区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幼儿园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保育教育费包括幼儿在园期间的管理费、杂费、保教费、冬季采暖期采暖费,为幼儿供应伙食的可向幼儿家长收取伙食费。除保育教育费和伙食费外,禁止收取与入园挂钩的各种名目的赞助费等,也不得以举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名义另外收取费用。
二、各类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
1、公办幼儿园
单位:元/人·月
类别
标准
| 自治区级
示范园
| 一类园
| 二类园
| 三类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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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保育教育费
| 260
| 180
| 140
|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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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班
| 城镇
| 川区农村
| 山区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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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0
| 20-50
|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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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寄宿制幼儿园,寄宿幼儿每人每月交寄宿费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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