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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复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复函
(宁价费发〔2009〕54号)


自治区教育厅:

  你厅《关于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函》(宁教函[2009]252号)收悉。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决定适当调整我区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幼儿园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保育教育费包括幼儿在园期间的管理费、杂费、保教费、冬季采暖期采暖费,为幼儿供应伙食的可向幼儿家长收取伙食费。除保育教育费和伙食费外,禁止收取与入园挂钩的各种名目的赞助费等,也不得以举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名义另外收取费用。

  二、各类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

  1、公办幼儿园

  单位:元/人·月

      类别

标准

自治区级

示范园

一类园

二类园

三类园

幼儿园保育教育费

260

180

140

120

学前班

城镇

川区农村

山区农村

30-60

20-50

15-30

备 注

寄宿制幼儿园,寄宿幼儿每人每月交寄宿费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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