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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4.严格执行新农合的有关政策,建立与新农合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有专(兼)职管理人员;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机构要配置符合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5.应具备中医药服务能力,综合医院和乡镇卫生院要设立中医科和中药房,有具备执业资格的中医药人员。
  6.村级卫生机构申请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除上述必须具备的条件外,医务人员需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未取得执业资格,但已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每年按要求完成公共卫生工作任务,可以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一个行政村只确定一个村级定点医疗机构。
  (四)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一律自付。
  第二十二条 州内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需向新农合管理中心缴纳一定数额的考核保证金。州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保证金缴纳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州新农合管理中心制定;各县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保证金缴纳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各县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制定。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卫生局是同级新农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州新农合管理中心负责全州新农合工作的管理与业务指导,各县市新农合管理中心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新农合管理与业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将新农合管理中心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工作经费按参加新农合人数每人每年3-5元的标准由同级财政解决。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对财政专户中的新农合基金,应当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农合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08〕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农合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8〕1号)和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资金支付与会计核算管理,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运行。
  第二十六条 卫生部门作为新农合工作的牵头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组织实施,加强调查研究,当好政府参谋;财政部门要积极做好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保证新农合工作的顺利实施;农业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和推广工作,及时反映情况,协助进行筹资管理和资金的使用监管;民政部门要做好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等困难人群的医疗救助工作;审计部门要对新农合基金收支、运行、报销情况加强审计监督;物价部门要对定点医疗单位的收费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超标准的医疗收费行为;人事、发改、药监、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助做好新农合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参合人员以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新农合资金的,县市新农合管理中心有权拒绝支付或追回违规费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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