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按照《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意见》(晋发〔2005〕9号)要求,加快建立市、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并按照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各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
广泛吸纳社会资金。煤炭企业要从吨煤10元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中,划出20%-30%重点用于本企业矿区造林绿化。其他资源型企业、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都要从经营利润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造林绿化。鼓励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社会团体投资造林绿化。大力发展碳汇林业。广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无故不履行义务植树任务的18岁以上公民和没有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绿化费。
鼓励金融机构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大力发展对林业的小额贷款。创新林业信贷担保方式,建立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加快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开展森林资源财产保险业务,提高林业从业人员和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五、积极创新造林绿化的体制机制
稳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按照《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晋发〔2008〕24号)的要求,各地要积极搞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参与造林绿化的积极性,增强林业发展活力。
积极推行造林绿化工程招投标制。工程布局集中、投资有保障的造林绿化工程,要按照工程管理的办法,全面推行工程招投标。凡实行招投标的造林绿化工程,要加强全过程监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资金兑付要与造林保存率挂钩。工程完成后,当地政府要组建专门队伍进行管护。
大力发展民营林业。鼓励各种社会主体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个体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造林绿化,大力培育和扶持民营造林大户。结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政策、资金、工程安排上,对林权到户的农民给予支持。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镇一体化的推进,移民搬迁步伐加快,要不失时机地大力发展生态庄园经济,利用闲置资产,绿化废弃山地。
逐步完善以煤(矿)补林机制。要大力推行“一矿一企治理一山一沟”,积极引导和组织资源型企业特别是煤炭企业,以出资或承包荒山绿化的方式参与造林绿化,对因资源开采形成的塌陷土地、矸石山要加快绿化。各地根据造林绿化的需要,可以划定区域,由资源型企业限期绿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