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10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八月十七日
山西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促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众,是指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它单位应当协助做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工作。
第四条 公众参与遵循广泛、平等、民主、公开和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对公众提出的意见,进行整理、归类和分析,认真研究处理。
第六条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范围:
(一)以法定方式参与环境立法;
(二)参与环境保护政策的制定和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
(三)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