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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评优创先环境保护审核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评优创先环境保护审核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10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评优创先环境保护审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山西省评优创先环境保护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评优创先活动中的环保审核,强化环境保护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社会团体组织审查的综合性评优创先活动。
  第三条 各类评优创先活动,应当经同级环保部门的审核。
  第四条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同级评优创先活动的环境保护审核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具体承担评优创先活动中环境保护审核事宜。
  第五条 评优创先环境保护审核范围:
  (一)同级人民政府及社会团体组织、审查的各类评优创先活动:
  (二)上级人民政府及社会团体组织、审查的各类评优创先活动的资格审核申请;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被评选为先进集体及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被评选为先进个人:
  (四)企业被评选为先进集体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被评选为先进个人。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当年先进集体和领导干部先进个人评选资格。
  (一)未完成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因领导不力或决策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环境事件:
  (三)三年或者评比届期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故:
  (四)对国家明令关停的重污染企业查处不力:
  (五)擅自批准建设、投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重污染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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