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政调解工作的职责分工和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切实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强化行政调解意识,并按以下职责分工做好争议纠纷调处工作:
(一)各级政府对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认真落实《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09〕44号)、《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实施意见》(凉委办发〔2009〕26号)的规定,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落实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将行政调解工作情况记入领导干部抓稳定、综治工作的政绩档案。
各级政府要加强行政调解组织领导和机构建设,保障行政调解工作正常开展。一要加强全州行政调解工作组织领导,由州、县(市)政府法制办牵头、信访局协同负责成立行政调解业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考核方案、通报批评、经验推广等工作,以确保我州行政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二要建立工作机构。为了保障行政调解工作的合法性,州、县(市)法制办应与编办协调成立“行政调解指导中心”工作机构,以解决行政调解行为主体合法的问题。
各级政府将行政调解工作经费、调解员工作补贴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配齐配强工作人员(3-5名工作人员),解决办公场所和设施,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提高行政调解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要建立健全覆盖全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调解组织网络,做到资源共享。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基层行政调解工作,建立行政调解专兼职工作人员队伍,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进行认真梳理,仔细排查,及时了解群众诉求,做好防范措施。
(二)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督促、协调。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行政调解规章制度,使行政调解工作有序开展;研究解决行政调解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汇总分析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并向本级政府报告;加强对政府各部门的指导协调,做好同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衔接配合,加大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督办力度;加强行政调解人员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培训,提高行政调解人员的业务水平;组织调处法律关系复杂、重大疑难的争议纠纷。
(三)政府各部门应当切实发挥行政调解的主体作用。行政调解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各部门要确定分管领导和工作机构具体承担行政调解工作。要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行政调解队伍,建立调解员信息库,公布调解人员名单,并加强管理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要落实保障,建立健全调解工作信息化平台和组织网络。要根据部门、行业特点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相关制度,在调解申请、受理、调查、听证、调解实施、调解期限以及调解协议书的制作等方面制定出具体的规定,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规范进行,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总上报本单位行政调解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