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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社会保障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市级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一)外资运用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情况,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省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开展专项审计调查;提供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援助、贷款审计署授权项目的审计公证报告。

  (十二)经济责任审计处。

  按规定对省有关部门、市党政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承担省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有关日常工作。

  (十三)计划管理处。

  负责管理全省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和省本级审计项目计划;负责厅机关审计项目工作量的审核;组织全省审计统计工作。

  (十四)督查处。

  负责督查厅机关、派出机构审计项目执行和工作责任制完成情况;负责督查审计工作纪律和行政效能情况。负责督查下级审计机关有关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2005〕17号文执行(行政编制5名已划转省纪委统一管理)。

  四、人员编制

  省审计厅行政编制为162名(含派出审计机构编制40名,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编制5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总审计师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6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工作处领导职数2名、派出审计机构领导职数20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审计厅根据工作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10个派出机构,正处级建制,编制40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20名。派出机构根据省审计厅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派出机构所在的部门应为派出机构提供必要的、长期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其他办公设施。

  (二)对设区的市级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市委为主的体制。市委在任免、调动、奖惩市审计机关负责人时,应事先征求省审计厅的意见。省审计厅要协助市委加强对市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考察了解,经常反映情况,主动提出领导班子配备、调整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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