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1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山西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文化厅(以下简称省文化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转移的职责。
1将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划转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2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口管理的职责划转省新闻出版局。
(三)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将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划入省文化厅。
2将省新闻出版局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入省文化厅。
3增加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职责。
4增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
5增加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6增加对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团、基金会进行登记前审查和日常管理、监督的职责。
7增加对工艺美术进行行业管理的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职责。
2加强指导基层文化建设的职责。
3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宣传归口管理和组织重要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文化艺术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