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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邛海及西昌城区周边植被恢复工程的意见

  (一)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工程范围内凡涉及国有、集体、个人和单位的宜林荒山荒地,必须无条件纳入绿化造林。其投资符合林业重点生态建设条件的,纳入林业重点生态建设项目实施,不足部分,由林权所有者自筹解决;不符合林业重点生态建设条件的,由林权所有者和州、县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林权所有者的投入主要以投劳的方式为主(以下同)。
  (二)坡耕地造林。
  工程范围内凡总体规划纳入造林的裸露坡耕地,区别不同情况实施绿化造林。
  1.对工程区内的住户,根据人均实有耕地情况,在确保每人留足0.5亩至1亩口粮地的前提下,其余坡耕地参照退耕还林政策实施坡耕地造林和补助(补助时间生态林16年、经济林10年),退耕还林政策补助由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争取国家退耕还林计划任务予以解决,其林木产权归土地使用权人所有。
  2.工程区内的散居户,采取就近就地相对集中的方式进行妥善安置。
  (三)封山育林。
  工程范围内凡涉及国有、集体、个人和单位的疏林地、低质低效林地、灌木林地等实施封山育林。其投资能纳入国家林业重点生态建设的,纳入国家林业重点生态建设项目解决;不能纳入林业重点生态建设的,由林权所有者和州、县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其林木产权不变。
  (四)已退耕还林地补植补造。
  对工程区内保存率不高、绿化效果不明显的已退耕还林地块,通过实施补植补造提高其造林绿化效果。其投资积极争取国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补植补造项目予以解决。
  (五)坡耕地种草、落叶经果林下种草和舍饲圈养。
  对工程区的承包地实施坡耕地种草、落叶经果林下种草和舍饲圈养,其投资能纳入国家项目计划解决的,由畜牧部门纳入国家计划解决;不能纳入国家项目计划的,由州、县市政府补助购买种子、肥料等费用,其余由农户筹集解决;舍饲圈养所需资金不能纳入国家项目计划的,除养殖户投入外,由州、县市政府予以适当补助。
  (六)农村能源建设。
  对工程区内农户的沼气池建设,由州农村能源办纳入国家项目计划实施,其投资按国家标准执行。
  (七)小型水利配套设施建设。
  对工程区内的小型水利配套设施水窖池建设,由州水利局争取纳入国家项目计划实施,其投资按国家标准执行。
  五、工程实施的具体要求
  (一)政府引导,社会参与。
  两县一市人民政府要积极鼓励企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工程区内的绿化造林,采取承包、租赁、合股经营等形式,建设速生丰产用材林、特色经果林、休闲观光林基地。承包经营期限可达70年,允许继承、流转。对企业、单位和个人建设林业产业基地的,凡符合重点林业生态建设项目条件的,均可纳入其计划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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