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资源开发新制度,创建资源开发新模式,促进矿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建立矿业权准入资格审查制度。一是参加矿业权竞买的应是具有较强实力的法人企业。矿业权出让要从注册资本、自有资金、产业延伸、管理水平、资信状况及生态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科学设置准入条件,保证优势资源向生产规模大、技术水平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生态保护好的优势企业和重点项目聚集。二是支持重点工业项目优势企业、州内大中型矿山企业、国家地勘单位参与矿业权申报和竞买。申报州内探矿权项目的应是法人企业,勘查单位应具有乙级以上地质勘查资质。三是矿业权人自有资金量不得低于其所有探矿权勘查设计预算投入总和的2倍或采矿设计预算投入的总和。四是新设置矿业权范围应尽可能涵盖全部成矿区(带)和单个矿床的投影范围,除急缺矿产外,拟设置采矿权范围内预测或查明的资源量不得低于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五年以上的服务年限。五是鼓励矿山企业整装勘查、整体开发,严禁把矿区化整为零、分割勘查,大矿小开、一矿多开。
(二)建立州、县市地勘基金制度。州、县市要分别按照矿业权出让价款分成收益的15%用于建立“州、县市地勘基金”,加大财政资金勘查投入力度,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地勘基金项目按规定和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后组织实施,工作完成后对不能获得矿产资源量、没有进一步勘查意义的,地勘基金投资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予以核销;对获得矿产资源量、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形成矿产地的,一律归国家所有,并以市场机制出让矿业权。
(三)建立矿业权交易和储备制度。一是坚持政府垄断一级市场,规范二级市场,深化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进一步完善交易平台,建立统一、竞争、开放、有序的矿业权市场,所有矿业权出让应由矿业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规范和搞活矿业权二级市场,凡是转让矿业权均应在有形市场公开交易。二是各县市政府要加强区域矿产调查与评价,按规定和要求做好探矿权出让预留项目申报和采矿权出让计划编制工作,依法出让。三是已建大中型矿山企业的外围及其深部矿区,在统一规划后预留给企业实施勘查,延长矿山服务年限。
(四)建立矿业权回购制度。一是矿业权回购由州国有投资公司出资,州土地矿业权储备交易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回购的矿业权按规定批准出让后配置给州内重点项目的优势企业。二是转让优势矿产资源探矿权或采矿权的,原则上应优先转让给在州内已有的重点工业项目、深加工配套项目的优势企业、国有投资公司,或由政府以有矿业权评估资质机构评估的矿业权价款予以优先回购。三是查明资源量达到中型以上矿床规模的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时,应建立下游加工企业或将矿产品供给州内已有的重点工业项目或有深加工能力的企业。四是经发改、经委、国土资源、环保、安监、水利等主管部门审查,对技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采选冶工艺、环保、安全、水土保持等要求的矿山,要依法予以关闭,注销相关证照。州政府可将其矿业权整合或作价评估后,经有审批权限的同级政府批准后,配置给有重点项目的优势企业或国有投资公司。
(五)建立矿业权勘查阶段和矿山建设周期审查制度。探矿权人应按勘查设计完成各阶段勘查工作,且在第四勘查年度应完成详查以上工作,提交查明资源储量报告(特殊矿种或达到中型以上矿床规模的探矿项目除外)。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开采设计确定的金额逐年投入矿山建设,如期建成投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