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必须按照《四川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并按照批准备案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方案,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同时坚持实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禁止在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生态环境脆弱区、饮水水源保护区、重大建设项目施工区、主要交通干道和重要旅游景点可视范围内新设置矿业权;对已设矿业权的,各县市政府要提前告知矿业权人,并依法采取到期后不再延续许可证等方式限期予以关闭。
(七)建立矿山动态监管制度。一是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组织严密,责任明确的动态巡查监管制度,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着力强化重要矿区、重点矿山的动态巡查力度,依法查处无证开采、越层越界、以采代探、炒买炒卖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二是建立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制度,所有矿山必须开展储量核实和动态检测工作,按时编制储量动态检测报告,建立资源储量管理台帐,为矿山资源储量管理和企业发展提供依据。三是认真落实矿业权年检和矿产开发“三率”考核制度,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矿山勘查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等,组织资质单位开展矿山核查和抽查工作,对照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严格审查,严格考核,对需要整改的要制定具体方案及保障措施,明确验收标准和完成时限等,到期仍不合格的,依法注销矿业权,并在两年内不受理其对新设置矿业权的申请。
四、构建资源开发利益共享机制,确保当地百姓受益,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一)各县市要按照《中共凉山州委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大力推进扶贫开发的意见》(凉委发〔2007〕345号),将矿产资源出让收入的50%统筹用于扶贫开发。
(二)矿产资源开发地应是矿业开发的最大受益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地的百姓应是矿业开发的直接受益者。开发州内优势和重要矿产的采矿企业要切实将矿山发展与当地百姓的生活生计息息相扣,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紧密接合,矿山生产设计规模达中型以上的矿山企业应向当地政府提交《矿山资源开发利益共享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其它矿山开采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为当地发展办实事。
(三)各县市要按不低于50%的比例,将分成所得的矿业权价款、矿业权使用费收入,用于矿产开发地的水利、教育、卫生、交通、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项目,尤其要落实好当地百姓最关心、最急迫的民生项目。其余部分可投资用于与地质勘查单位及其它公司合资、合作进行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生态恢复和环境治理及矿业权市场建设与回购储备,拟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前期调查、评估和审查等。
(四)各县市要按不低于30%的比例,将分成所得的资源税、资源补偿费收入,用于开展当地重要矿种、重点成矿区(带)资源的调查规划、地质灾害预防体系的建设、矿业秩序的监管与信息化建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