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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创建矿产资源开发新模式的意见

  (五)矿业权人需临时使用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及其他土地的,应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矿产资源开发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自愿的前提下,可将经依法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矿区范围使用的土地及其配套设施用地、矿区道路用地)、林木等作价入股参与矿产资源开发。
  (六)凡不属于市场化方式配置取得的采矿权,应与当地政府协商按不低于矿产品销售收入的3%作为不可再生资源的补偿金,专项用于地方基础性、公益性事业。
  (七)新取得矿业权的企业应在矿产资源所在地注册独立法人企业,具备条件的须就地建立深加工项目、缴纳相关税费。因条件限制不宜在当地加工需跨县市的,可实行“飞地经济”模式,由两地政府协商确定加工企业上缴的产值增值税和所得税等分配分享比例。
  (八)一是鼓励和支持矿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综合勘查和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加大共伴生矿产、低品位资源和尾矿、弃碴的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发展循环经济,经批准可依法减免有关税费。二是鼓励和支持矿山企业捐资建设矿产所在地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其用于公益、救济性质的费用经批准可享受有关税费减免政策。三是矿山企业安排符合条件的当地劳动力就业并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享受有关减免税费、社会保险补贴等再就业扶持政策。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措施,努力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水平
  凉山矿产资源丰富,矿业开发潜力巨大,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矿业、研究矿业、发展矿业。要切实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与资源、市场、企业状况,积极探索和深化矿业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和拓展矿业经济发展新思路、新模式、新途径,形成强有力的经济增长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整体协调,健全机构,落实编制,配备人财物,建立好、管理好、使用好队伍,为矿业管理奠定坚实基础;切实转变资源开发方式,科学规划,优势优先,就地转化,做大做强,提高矿业经济整体发展水平;切实加强资源宏观调控力度,保护与开发并举,整顿与整合并重,发展与保障并行,实现政府对优势资源的高度控制,科学管理,合理配置,持续发展。切实营造良好的矿业发展环境,依法管矿,依法冶矿,利益共享,和谐共赢,维护稳定的矿业发展秩序,推动矿业经济持续发展。
  附:凉山州优势及重要矿产目录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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