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9〕13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测绘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八日
常州市测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活动管理,规范测绘市场秩序,提高测绘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服务保障的水平,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江苏省测绘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测绘活动,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
第三条 市、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四条 在测绘管理、科研或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由市、辖市人民政府或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测绘资质、资格与测绘市场
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个人和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测绘活动。
受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测绘资质实行年度注册制度。受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丙、丁级测绘资质年度注册。
第六条 在测绘活动中从事技术设计、实地测量、制图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