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缓解困难群众看病就医问题,根据《
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和《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浙民低〔2008〕153号)精神,结合近年来我市医疗救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医疗救助范围
根据《
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第
六条第九款的规定,将下列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一)低保标准150%以内的低收入家庭成员;
(二)持有《重度残疾人救助证》的残疾人;
(三)患重大疾病当年医疗费支出大于家庭年收入的生活困难家庭成员。
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一)完善二次救助制度。患《
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特殊病种疾病(以下简称特殊病种疾病)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年度医疗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年生活资金总额(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12个月×家庭人口数)的,年底给予二次救助。
(二)建立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不符合《
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第
六条和本意见医疗救助范围第(一)、(二)项规定的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城镇居民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60%的农村居民,因患重大疾病,当年自负基本医疗费用大于家庭年总收入的,经申请,给予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三)推进完善医中救助制度。探索改进医疗救助资金的支付方式和结算办法。设立定点医中救助医院,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中救助医院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核报后,符合救助政策的费用,由定点医中救助医院垫付,定期与县(市)区民政部门结算,推进医疗救助和医疗保险“一站式”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