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意见所称的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医疗费用是指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效费用。
三、调整医疗救助标准
根据《
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第
十八条规定,调整市区(含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医疗救助标准。
(一)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患特殊病种疾病的救助对象,其住院和门诊治疗(包括特殊病种疾病和非特殊病种疾病)所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核报,扣除其他各类补助后,个人负担基本医疗费用按70%的标准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60000元。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须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综合减负后,再按以上标准给予救助。
(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患特殊病种疾病的救助对象,其住院和门诊治疗(包括特殊病种疾病和非特殊病种疾病)所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扣除其他各类补助后,按60%的标准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30000元。
(三)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患非特殊病种疾病的救助对象,住院和门诊治疗所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核报,扣除其他各类补助后,个人负担基本医疗费用按60%的标准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30000元,其中门诊救助不超过500元。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须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综合减负后,再按以上标准给予救助。
(四)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患非特殊病种疾病的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扣除其他各类补助后,按50%的标准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5000元。
(五)符合二次救助条件的对象,其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按50%给予一次性救助,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须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综合减负后,再按以上标准给予二次救助。
(六)符合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核报部分和其他各类医疗补助,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须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综合减负后,个人负担部分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