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0元(含)以下按30%的比例救助;20000元至50000元(含)按35%的比例救助;50000元以上按40%的比例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30000元。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类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部分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20000元(含)以下按20%的比例救助;20000元至50000元(含)按25%的比例救助;50000元以上按30%的比例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20000元。
(七)特殊对象医疗救助标准
三无人员患病就医,其基本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救助。
五保对象就医,其基本医疗费用按照《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条例》规定分级负担,不足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救助。
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见义勇为者,因见义勇为行为负伤住院和康复治疗,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产妇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分娩,一次性给予900元的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员,通过康复治疗和评估能够改善其生活自理能力的,康复治疗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按50%的标准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3000元。
四、调整医疗救助对象就诊机构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确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列为宁波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医疗救助对象按照“就近、方便、经济”原则,合理选择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医。
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和完善医中救助制度,可确定一家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为定点医中救助医院。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中救助医院住院治疗,可享受医中救助。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机制,完善救助工作制度,明确措施,加大力度,不断提高救助工作水平,切实解决好困难群众看病难的问题。市考核办将每年对各地医疗救助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绩效评估与考核。
(二)加大资金投入。要进一步加大政府财政的投入力度,2009年各地财政按照一般不低于人均8元标准安排医疗救助专项资金。要拓展筹资渠道,引导社会资源投向医疗救助,做到资金筹集与救助需求相适应。严格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市财政按原医疗救助资金渠道给予补助。用于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费用,由各地政府另行安排,不得挤占财政预算安排的医疗救助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