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制定本系统重大安全事故处理预案,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市科学技术发展计划,择优给予支持。
(二)参与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对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的科技项目给予资助。
(三)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第十五条 市民政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配合对抗灾救灾工作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配合协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疏散人员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二)对所属单位安全生产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司法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二)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采取各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所需的经费。
第十八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劳动健康的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三)负责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四)负责直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查处、取缔无证开采等非法采矿行为,维护全市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秩序。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市政府决定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
(三)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编制地质环境保护、监测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计划,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危险地质环境的监测,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四)参与非煤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市建设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建设(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市建筑(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对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加强村镇建设安全生产的业务指导工作。
(二)负责局系统直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负责市区供水、市政设施、城市公交、风景园林等城市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履行全市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职责。
(四)依法履行全市燃气管理相关职责。
(五)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发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信息。
(六)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规划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在受理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桥涵、广场、市政管线的新建、扩建、改建及户外广告、城市雕塑小品等建设项目的报建时,将安全生产作为审批规划和批准建设的重要参考指标。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查处,配合辖区政府组织的联合执法工作。
(三)负责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城管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