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行全市户外广告、霓虹灯设施的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指导全市户外广告、霓虹灯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户外广告、霓虹灯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全市户外广告、霓虹灯的安全专项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隐患。
(三)健全和完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审批工作机制。
(四)参与全市户外广告、霓虹灯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交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内河通航水域(国家海事部门管辖水域除外)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水路客(货)运输船舶及设施的法定检验;负责全市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船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证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二)负责全市道路、水路客(货)运输及相关运输辅助业经营资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抓好车站(场)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三)依法对公路桥梁等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交通部门管理的公路(包括桥涵)、航道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航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对不符合《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公路路段和危险桥梁逐步实施改造。
(五)履行全市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职责。
(六)组织或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水利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水利设施运行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水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水利系统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农业局(林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农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全市农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指导森林防火工作。
(二)指导全市农药安全使用和事故防范工作。
(三)组织协调或参与农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外经贸部门搞好属地对外贸易出口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配合劳动部门按照世界贸易组织条款有关出口企业劳工条件的要求,指导出口企业遵守有关公约、条约,协助督促出口企业遵守危险化学品公约,保障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设施,保证出口企业的劳动条件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要求。
(二)参与有关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文化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文化系统企事业单位的行业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的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整改事故隐患,做好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二)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网吧、歌舞厅文化娱乐场所以及音像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
(三)参与有关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卫生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卫生监督管理职责。
(二)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依法对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的卫生设施进行审核或验收,查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三)负责全市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重特大事故的紧急救护和医疗工作,组织或参与全市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现场实施紧急处置、救护以及防疫处理。
(四)负责全市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情况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提出预防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