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负责船舶登记、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审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监督和船员管理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事故、水上交通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和事故统计上报工作;在市政府组织领导下负责辖区内水上搜救工作。
第五十条 南通邮政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邮政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全市邮政系统的安全状况,制定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本系统安全大检查,指导、督促全市各邮政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建立规范的邮件安全检查制度,落实邮件的安全检查责任,严防危险物品或其他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邮件进入邮政通信渠道,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涉及安全的相关案件。
第五十一条 南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保健品和化妆品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检察院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依法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负责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构成犯罪的安全事故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参与发布全市追究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的公告、新闻发布和通报。
(四)开展责任事故犯罪预防工作,对不构成犯罪的责任事故开展检察建议活动。
第五十三条 共青团南通市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在全市青少年中开展安全法制宣传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普及活动。
(二)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维护青年职工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市妇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自办园所及儿童活动阵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二)积极协同有关部门维护好女职工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南通军分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依照市政府商请,负责协调驻通部队参与安全生产事故救援等工作。
第五十六条 市消防支队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根据全市消防工作现状和消防安全形势,及时提出预防火灾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并指导、监督有关责任单位落实;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消防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对全市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维护消防安全管理秩序。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依法督促和指导全市有关单位排查重大火灾事故隐患,督促有关单位制定重大火灾事故隐患整治方案,落实整治责任;对列入省、市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治情况实施监督指导。
(四)统一组织指挥火灾的扑救工作,参与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全市消防工作和火灾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及时发布全市消防安全信息。
第五十七条 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人行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全市人行系统的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三)引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有关单位出具证明企业信用等级正式文件的基础上,将信用等级录入企业征信系统。
第五十八条 南通供电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