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南通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
(通政办发〔2009〕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2008年我市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以来,取得了一定成绩,迄今为止,已有10家公司开业营运,率先在全省实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县域全覆盖。开业公司主动规范运作,积极拓展业务,已为800多户贷款对象累计发放贷款7.8亿元,这对解决我市农村融资需求,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扩大内需、保增长起到较好地推动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大力发展小额信贷组织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精神,根据省政府、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南通实际,现就促进我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合法经营、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组织指导
(一)建立南通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发改委、财政局、南通工商局、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南通银监分局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组成,负责推进全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金融办)内,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对试点工作进行管理、协调和服务,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日常监管和业务指导。
(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互相协作,实行农村小额贷款工作例会制度,及时总结交流监管经验和做法,共同做好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工商部门负责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注册,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监管,指导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风险控制体系;人民银行负责依法查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放高利贷行为,协助地方政府加强风险监测,并指导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工作;银监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行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督促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07〕142号)要求,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并督促其按月向市发改委(金融办)、财政局、人民银行和当地职能管理部门报送业务状况表等,按季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银行对账单等财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