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并确定责任部门,积极推进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加强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业务指导,切实做好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防控工作。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监管能力强、试点工作健康的县(市)、区,将优先向省金融办推荐增加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数量。
(四)市发改委(金融办)应积极支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尽快成立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促进政府部门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相互之间的沟通、交流,推动行业自律管理。
二、创造条件推动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
(五)根据国家
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07〕142号)要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税务处理等问题,参照《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六)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房产、股权、机器设备、车辆等抵(质)押登记,比照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各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应积极协调本地房管、工商等部门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该类业务提供便利。涉及跨县(市)、区抵(质)押登记问题,市房管、工商、公安等部门应予以指导并协调解决。
(七)支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充分利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有效开展业务,防范贷款风险。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可凭公司介绍信、被查企业授权书在当地人民银行查询企业信用,也可凭公司介绍信与被查人(携身份证)在当地人民银行查询个人信用。
(八)市发改委(金融办)、人民银行等部门应指导和推动我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参加全省统一开发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管理信息系统。
(九)各地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促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与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等的合作,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顺利开展业务提供帮助。
(十)各地金融机构要协助做好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向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局,并跟踪监督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开户银行应加强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监控,防止发生抽逃资本金行为,并对其贷款资金的投向和金额进行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