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市)政府、大河西先导区和长沙高新区管委会,不得擅自出台补偿政策和标准,不得个人擅自表态决定补偿个案。一般补偿个案,由区、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综合有关部门意见后,按有关规定集体研究处理;疑难问题和特殊个案,由区、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与区、县(市)征地办集体研究后提出处理建议,报市国土资源局(大河西先导区范围内报大河西先导区国土规划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集体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对补偿项目和标准的调整,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处理建议报市政府批准。
三、监督方式
(一)内部监督。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应依据管理权限,加强对本系统内部的监督管理,并采取项目抽查、听取汇报、定期检查、群众座谈等多种形式,对补偿调查登记情况、房屋合法面积和被拆迁人口数的认定、补偿费用的发放和公示情况以及集体资产的管理、分配、公示情况进行监督。
(二)审计监督。项目拆迁完成后,市纪检监察机关和政府各职能部门,可以聘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抽查拆迁项目,对集体和个人的补偿费用、保障住房的建设和分配以及社保资金情况进行审计。
(三)群众监督。各区、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在拆迁项目现场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对举报反映的问题应依据职责及时认真调查、核实和处理。
(四)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的监督。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全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一致,并对本系统下属部门的履职情况、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进行监督。
1、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区、县(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做好政策把关和解释工作;负责征地补偿资金的统一管理,确保补偿资金按进度及时拨付;负责全市安置用地、社保用地指标的核定,及时核发被征地农民保障住房的土地使用权证;按政策标准审核征地补偿费用概算;负责对城区内违法用地的查勘和认定;对征地补偿疑难问题和特殊个案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2、市劳动保障局:制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计划、就业援助和岗位安置政策,督促各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就业培训;做好社保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及时为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办理相关手续及其他相关工作。
3、市公安局:加强被征地农民户籍管理,做好征地拆迁过程中户口调查、摸底、核定工作,加强对发布征地公告后户口迁入、分户和户口转换手续的管理和审核把关工作,及时办理被征地农民户籍转换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