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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9]193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重庆非居民税收管理的情况,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审批机关的确定
  根据《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审批的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负荷等实际情况确定后及时公布,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根据我市地税系统的实际情况,我市审批机关确定为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和市局各直属单位。
  二、备案管理部门的确定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根据《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应该报税务机关备案的,备案工作负责部门由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和市局各直属单位结合各地国际税收管理的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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