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的要求,领导学校人才工作。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稳定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老干部工作。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九)负责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与学校改革发展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十)其他重要工作。
第三章 校长的职责
第五条 高等学校校长的职责是:
(一)按照党委的决定(决议)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德育工作、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工作。
(三)拟订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并提交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根据党委决议,聘 (任)用干部。
(四)负责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做好人才的培养使用工作。负责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与管理工作。
(五)负责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实施素质教育。
(六)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工作,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七)实行校务公开。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报告一次工作。
(八)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及境外机构签署有关合作协议,接受各种捐赠。
(九)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要工作。
第四章 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六条 必须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学校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及招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调整,中层干部任免、调动、奖惩、考核和监督,干部教育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六)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重要举措,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七)年度财务预算、决算,预算内大额度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教育收费等重大问题。
(八)重大基建项目,重大投资、融资项目, 重要资产处置及校办产业工作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