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调查方式。服务业统计采取全面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个统计年度按季度采集基层数据,个别行业大类执行国家的月报统计制度。
(四)实施主体。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和各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三、切实抓好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
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按照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明确统计内容范围、调查方式方法,建立健全调查对象名录库和抽样框,加大业务指导力度,有计划地进行基层调查人员业务培训,为提高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夯实基础。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严格执行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的基础上,立足于行业实际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建立行业统计指标体系,制定保障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的控制措施,真实反映我区服务业各行业经营和能源消费状况,坚决杜绝统计数字弄虚作假行为。
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要依法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配置统计岗位,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根据有关统计、会计资料和经营情况如实填报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和拒报。如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坚决依法查处。
自治区从2010年起,依据统计调查数据开展市、县(市、区)年度和季度服务业行业增加值核算工作,使我区服务业经济总量更具真实性。
四、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基础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地区服务业统计基础建设,确保服务业统计工作有相应的专业统计人员和工作经费。
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加强和整合内部统计力量,调整或抽调专业人员抓好具体的服务业统计工作;各乡(镇、街道)、社区要指定人员负责服务业统计数据资料采集工作。
服务业统计调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各级财政部门应充分考虑开展本地区服务业统计调查的需要,结合本级财力情况提供必要的服务业专项统计经费保障。
五、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服务业统计调查涉及面广,是一项重大的区情区力、市情市力、县情县力调查。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服务业统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整体设计、各负其责、部门协作、统一核算”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确保调查工作正常开展。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本地区服务业统计调查,负责审核、汇总、评估、上报、公布、管理本地区服务业统计数据,核算本地区服务业各行业增加值。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服务业统计工作。各市、县(市、区)工商、交通、邮电、商务、旅游、金融、建设、教育、卫生、劳动保障、民政、文化、体育等部门,要认真做好本行业系统内基层数据采集和汇总上报工作,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抽样调查基层报表数据采集和数据质量初审工作,确保服务业统计工作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