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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二条规定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二条规定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二条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八月十八日

中卫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二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合理引导房地产开发与住房消费,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09〕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提高个人购房贷款金额

  第二条 个人购买普通住房(指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占购房总价款的比例由70%提高到75%;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12万元提高到30万元,最长年期由10年提高到20年,并根据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条 各商业银行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和改善型普通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购房总价款的20%;贷款利率调整为基准利率的70%。

第三章 减轻税收负担

  第四条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免征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不到2年的非普通住房即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统一下调到1%;购买90-144平方米普通住房契税税率按1.5%执行,超过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3%执行。
  对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按房屋成交价的1%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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