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的相当于拆迁补偿价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第四章 促进房地产开发建设与交易
第六条 对三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投入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对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主体封顶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第七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购买商品房,凭房屋所有权证经公安部门核实后可申请办理城镇户籍入户手续,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八条 凡具备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的,商业银行向开发企业提供住房按揭贷款;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已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办理了《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可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按揭担保贷款。
第五章 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收费
第九条 对新开工的商品房项目,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收费目录(见附件),凡未列入收费目录的,任何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提高政府服务效率
第十条 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建立房地产市场联席会议制度,实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信息月报制度。
第十一条 所有房地产项目办证收费一律进入政务服务中心,从9月1日起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对不具备条件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条件具备和手续齐全的房地产项目5个工作日内办理;对符合条件,而未按时办理审批的单位,严肃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其它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
中卫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收费目录文件
收费单位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执行收费标准
|
市
规
划
局
| 建筑工程放线费
| 财建发〔2009〕17号
| 4391元/栋
| 2594.32元/栋
|
地形测量费
| 财建发〔2009〕17号
| 0.2元/平方米
| 0.2元/平方米
|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测量费
| 财建发〔2009〕17号
| 0.2元/平方米
| 0.2元/平方米
|
市
建
设
局
| 劳保基金
| 宁建办发〔2002〕18号
| 总造价的3%
| 总造价的1%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宁财综字〔2008〕489号
| 10元/平方米
| 5元/平方米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宁劳社发〔2004〕57号
| 建安费用的2%
| 建安费用的2%
|
招标交易费
| 宁价费发〔2003〕162号
| 1000万元以下为1.2万元;1001-5000万元的为3万元;5000万元以上为5.6万元
| 1000万元以内为2000元;1001-5000万元的为4000元;5000万元以上为1万元
|
房屋测量费
| 价经发〔1999〕199号
| 商业房2元/平方米,住宅1.5元/平方米
| 1.5元/平方米
|
房屋预测费
| 价经发〔1999〕199号
| 0.5元/平方米
| 0.5元/平方米
|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 宁价费发〔2002〕195号
| 商品住房80元/套,其它房屋150平方米以下100元/宗、1000平方米以下200元/宗、1000-5000平方米300元/宗、5000平方米以上400元/宗。
| 商品住房80元/套,其它房屋150平方米以下100元/宗、1000平方米以下200元/宗、1000-5000平方米300元/宗、5000平方米以上400元/宗。
|
房屋交易手续费
| 宁价费发〔2002〕50号
| 商品住房2元/平方米,商业用房3元/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1元/平方米。
| 商品住房2元/平方米,商业用房3元/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1元/平方米。
|
应理集团公司
| 供热增容费
| 卫价发〔2006〕6号
| 40元/平方米
| 40元/平方米
|
市气象局
| 气象防雷设施检测费
| 宁价费发〔2009〕11号
| 0.8元/平方米
| 0.25元/平方米
|
防雷图纸设计评审费
| 宁价费发〔2009〕11号
| 按设计费的5%
| 0.25元/平方米
|
市人防办
| 人防易地建设费
| 宁价费发〔2008〕139号
| 10层以上高层住宅35元/平方米;商业30元/平方米;住宅15元/平方米。
| 10层以上高层住宅35元/平方米;商业30元/平方米;住宅10元/平方米。
|
市消防支队
| 消防配套费
| 卫政办发〔2008〕14号
| 住宅3元/平方米,商业5元/平方米。
| 住宅0.3元/平方米,商业0.4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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