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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加强房地产和车辆税收征管十六条规定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加强房地产和车辆税收征管十六条规定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加强房地产和车辆税收征管十六条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八月十四日

  中卫市加强房地产和车辆税收征管十六条规定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房地产和车辆税收的应收尽收,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收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房地产和车辆税收建立财政、地税、国土、规划、公安、建设车辆管理、房产管理等部门相互配合、审核把关的工作机制,采取“以票控税、先税后证(检)”的征管方式。

第二章 纳税人和税种

  第三条 房地产行业的纳税人主要是指发生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等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车辆税纳税人是指依法应当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登记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四条 房地产行业税收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及个人所得税等税种。
  车辆税收主要是指车船税。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地税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税收税源登记档案、数据库和管理制度,对房地产项目实行分项管理,对所辖范围的房地产项目和房屋销售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分户建立征管资料档案。
  地税部门应当建立车辆管理档案,每季度与财政、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和保险机构互通工作信息,并负责在车辆年检前和进行投保时出具车辆税完税证明。
  第六条 国土、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已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交易和土地权属变动等涉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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