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部门在征管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未办理用地手续、未进行土地登记或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应及时通知国土、规划、建设部门及时办理审批事宜。
第四章 征税环节
第七条 房地产交易税收由地税部门派专人进驻房产交易大厅征收,建设部门房产管理提供办公场所;财政部门根据征收入库税额按自治区规定保障工作经费。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办理土地出让金缴纳手续时,凡是属于占用耕地的,必须出具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否则,国土部门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财政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出让金缴纳手续。
单位和个人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时,必须出具统一有效的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和契税及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否则,国土、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第九条 规划、国土部门在查处城市开发用地违法案件中,应查验项目开发方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地税部门。
第十条 车船税由地税部门派专人进驻公安部门车辆管理征收,并为其提供办公场所积极配合工作;财政部门根据征收入库税额按自治区规定保障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公安部门车辆管理在办理车辆登记、入户、上牌、发照、验证、过户等手续时要严格审查其完税情况,无车辆税完税凭证的不得为其办理相关证件。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地税部门提供的信息,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及时足额缴纳车船税。否则,等额扣减其公用经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财政、地税、国土、规划、建设房产管理、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要密切联系沟通,加强协调配合,每半年要联合对“先税后证”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不断完善提升房地产及车辆税收征管水平。
第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干预、阻挠或者非法取代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