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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八月十二日

  中卫市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全市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人员积极性,推进人民调解和“三调联动”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和谐稳定社会中的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依据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资金是指用于全市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员调解民事纠纷的一种补贴资金。人民调解员工作报酬,按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纠纷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及调解规范化程度进行“以案定补”。
  第三条 市(县)司法行政部门是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资金的主管部门,“以案定补”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的民事纠纷。企事业单位、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矛盾纠纷补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其补贴资金由各企事业单位、行业自筹解决。
  第五条 依据本办法领取“以案定补”的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员必须是持《人民调解员证》的人民调解员。

第二章 人民调解员的管理

  第六条 市(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落实人民调解员岗位培训、年度培训制度。镇乡(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管理辖区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培训、考核、人民调解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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