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培训是人民调解员的任职培训,新选聘的人民调解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合格,实行持证上岗。
年度培训是对在岗人民调解员进行更新知识和技能强化培训。
培训工作由镇乡(街道)政府和辖区司法所组织开展,培训内容应以《人民调解教程》为主。培训后,司法所应对参训人员进行考试和考核。成绩合格的由司法行政机关颁发证书并做出评定,作为人民调解员评比得奖的重要依据;成绩不合格的应继续培训并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应建议原聘任单位予以撤免。
第七条 村(居)、社区的人民调解员,按照《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中人民调解员选任条件,实行聘任制,需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村(居)、社区居委会统一聘用,并分别报市司法局、镇乡(街道)司法所备案。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由设立人民调解组织的单位发文确认或聘用,并报所在辖区镇乡(街道)司法所备案。
第八条 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印章、制度和台帐。
第三章 补贴标准及纠纷认定
第九条 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员调解各类民事纠纷“以案定补”标准,分以下四个类别:
(一)成功调解一般纠纷每件定补20-50元。
一般纠纷是指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合同赔偿、劳动、土地承包等纠纷,经口头调解即可化解,填写《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各项要素齐全。
(二)成功调解疑难民事纠纷,每件定补50-100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疑难民事纠纷:
1、纠纷人数3-5人,涉及金额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2、劳资、工伤、医疗、道路交通事故等引发的纠纷;
3、镇乡政府交办的纠纷;
4、纠纷具有周期性长的特点,并须反复多次调解成功的纠纷;
5、受理“三调联动”机制调解的疑难民事纠纷。
(三)成功调解重大民事纠纷,每件定补100-300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民事纠纷:
1、纠纷人数在5人以上,涉及金额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2、在矛盾纠纷发生地有重大影响的纠纷;
3、受理“三调联动”机制调解的重大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