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男年满18不满40周岁,女年满18不满35周岁人员,一次性缴清5年应缴纳费用后,为其连续计算5年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其中个人承担50%、市政府补贴50%,以后年限的费用由本人全部承担。
(二)养老保险政府补贴部分从2010年开始列入财政预算,分期支付。
(三)养老保险待遇
(1)男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并已参保缴费满15年(含一次性缴费年限)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可申请退休并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由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性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2)养老待遇的调整,根据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可对被征地农民养老金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 医疗保险
(一)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一律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二)市人民政府按照现行筹资标准一次性为其缴纳10年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用的50%,个人承担50%。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三)十年期满结束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八条 坚持以培训促就业,不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利用中卫市职业技术学校、党校和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培训机构,结合市场需求,对具有劳动能力的被征地农民进行再就业实用技能培训。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通过学习培训,使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掌握1-2门专业技能。
第九条 失地农民在当地镇(乡)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可到周边镇(乡)承租、开发土地,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机制。市、区组织实施的各类农业开发项目开发的耕地,优先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在无耕地可调的情况下,采取劳务输出转移的方式,保证被征地农户至少有一人稳定就业。
第十条 建设、规划和人事部门每年计划一定数量的城市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第十一条 坚持以创业带就业,以市场为导向的再就业理念,鼓励支持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在当地创业的被征地农民,享受自治区全民创业有关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鼓励和发展中小企业及劳动密集型产业,引导企业优先录用符合招工条件的被征地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