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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城乡风貌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区城乡风貌改造工作目标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城乡风貌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区城乡风貌改造工作目标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9]16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城乡风貌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区城乡风貌改造工作目标考核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一日


关于全区城乡风貌改造工作目标考核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城乡风貌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一日)

  为加强全区城乡风貌改造工作的目标管理,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如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风貌改造的若干意见》(桂发[2009]22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风貌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桂办发[2009]62号)的有关规定,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考核对象和时间安排
  城乡风貌改造目标考核的对象为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风貌改造目标考核分年度进行,纳入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每年组织考核1次。
  二、考核的组织方式
  自治区城乡风貌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风貌办”)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对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风貌改造任务的考核工作。
  各市人民政府城乡风貌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本市各有关部门和辖区县(市、区)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风貌改造任务的考核工作,并将有关考核结果报自治区风貌办备查。
  三、考核内容及标准
  考核内容主要是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对各地项目履行指导、协调职责和跟踪落实情况,以及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风貌改造,完成年度工作计划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1.履行城乡风貌改造工作职责情况。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指导协调改造项目的有关工作方案,落实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要求将具体的工作方案、工作机构及人员名单报送自治区风貌办备案。
  2.健全工作机制情况。建立与各地相应部门项目的联系和沟通制度,落实专人负责跟进,做好相关改造工作的指导、协调和跟踪服务工作;每年到有关地方指导检查和服务不少于2次。要求建立有关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台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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