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完成年度工作计划情况。要求全面完成自治区风貌办下达的工作计划。
4.信息报送工作完成情况。能够按自治区风貌办要求及时报送本部门工作动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1.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建立健全情况。要求建立城乡风貌改造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制订工作方案、改造规划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落实工作措施,明确领导责任和要求,管理人员到位,并有领导小组研究相关工作的纪要、记录等。
2.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要求逐级签订责任状,即各市人民政府要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分别签订目标责任状。
3.城乡风貌改造资金筹措情况。要求多渠道筹措城乡风貌改造经费,地方财政安排有城乡风貌改造的预算,并基本保障城乡风貌改造项目的资金需要。
4.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执行情况。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立项、审批等工作效率,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年度计划开工、竣工项目全面完成。
5.工程组织情况。要求定期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进行竣工验收等情况,建立有协调、督促检查的工作台账资料。
6.信息报送工作完成情况。要求落实专人负责项目进度报送工作,及时报送工作动态信息;每月按时报送进度情况,以及风貌办通知要求的有关材料。
7.年度计划项目完成情况。要求全面完成风貌办下达的年度计划项目。
8.其他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要求高质量地如期完成自治区城乡风貌改造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试点工作任务。
四、考核等级
城乡风貌改造工作目标考核采用等级评价的方法,等级分较好、一般和较差3个档次。
(一)对自治区有关部门,基本符合第五条第1款规定的4项要求的,评为较好单位;4项中有2项完成不好或有3项不符合工作要求的,评为一般单位;4项中有3项完成不好或有4项不符合工作要求的,评为较差单位。
(二)对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符合第五条第2款规定的8项要求的,评为较好单位;8项中有2项完成不好或有3项不符合工作要求的,评为一般单位;8项中有4项完成不好或有4项不符合工作要求的,评为较差单位。
五、考核的方式
城乡风貌改造工作目标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年终抽查相结合,单位自评与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要求考核对象在每年年底前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材料报自治区风貌办作为年度考评的基础材料。自治区风貌办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对自治区直部门和各市进行考核。对各县(市、区)的考核,由各市城乡风貌改造领导小组组织,提出初步考评意见,报自治区风貌办审核;自治区风貌办提出目标考核报告上报自治区城乡风貌改造领导小组审定,并作为自治区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市年度目标的一项内容。
六、奖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