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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跨统筹范围转入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跨统筹范围转入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09〕42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跨统筹范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续接手续,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维护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续接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跨统筹范围转入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单位职工跨统筹范围转入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本单位外省市转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跨统筹范围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
  (一)跨统筹范围职工转入手续
  1.用人单位应向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供劳动合同,填报《天津市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
  2.经办机构应确认职工在本市参保缴费,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天津市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样式见附件2),在收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资金后,通知用人单位续接养老保险关系。
  3.用人单位在接到经办机构续接养老保险关系通知后,应向经办机构提供外省市“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个人账户记载单”,由经办部门盖章确认后到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连续工龄审核手续。
  4.经办机构核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资金,记载到职工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月份;依据《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以下简称“工龄审定表”),记载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二)跨统筹范围职工批量转入手续
  1.对用人单位从同一单位一次性跨统筹范围转入2人以上(含2人)的,应向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外省市正规就业情况材料;对跨统筹整建制迁入我市的,用人单位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相关材料。
  2.经办机构依据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的材料,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接收函”。在收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资金后,通知用人单位续接养老保险关系。
  3.用人单位在接到经办机构续接养老保险关系通知后,应向经办机构提供外省市《跨统筹范围批量转入人员个人账户记载名册》(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记载名册》,样式见附件4),由经办部门盖章确认后到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连续工龄审核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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