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实施<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干操作办法》的通知
(厦贸发规财〔2009〕56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16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中小外贸企业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厦门市实施〈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若干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厦门市实施《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若干操作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担保机构扩大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缓解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16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本操作办法所称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安排下达本市,用于鼓励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商务部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以下简称市贸发局)作为本市外贸扶持资金主管部门,负责确定资金支持重点,组织资金申报与审核。
厦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复核并拨付资金,会同市贸发局对专项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是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
第六条 本操作办法所称中小外贸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2009年有出口实绩且2008年海关统计进出口额4500万美元(含)以下的企业(2008年销售额3亿元以上的企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