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本操作办法所称担保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三)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近三年内没有受到工商、税务、财政等部门处罚的记录。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包括:
(一)担保额资助: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年度担保额的2%给予资助,担保责任不足1年的,按实际担保期限折算。
(二)担保费率奖励:对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奖励,奖励比例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每季度的奖励比例为季度最后一天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三)其他符合财企〔2009〕160号相关规定的支持方式。
第九条 担保额资助、担保费率奖励支持范围为担保机构2009年7月1日起新增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担保项目属担保机构各股东成员企业间互保以及担保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的贷款担保不列入补助范围。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与拨付按下列程序操作:
(一)专项资金实行按季度申报拨付的方式,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之内向市贸发局提交申报材料,逾期未申报者并入下一季度申报。
(二)市贸发局审核申报材料后,确定扶持金额,由市财政局复核并拨付资金。
(三)担保机构获得的担保额资助和费率奖励应专项用于弥补代偿损失,并于半年终了15日之内向市贸发局、市财政局报送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包括:
(一)厦门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1)。
(二)经协作银行盖章确认的2009-2010年度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情况汇总表(附件2)。
(三)担保机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