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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省物价局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三)因单位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车辆及单位原始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等,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报省财政厅审批。1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划清资金渠道,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由基本建设资金解决,属政府采购的由政府采购预算资金解决,达不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资金由行政事业或其他资金开支。属于专项控制的商品,必须按规定报省直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

  第十九条 调出本局的固定资产,由财务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手续,原则上实行有偿调拨,新的按原购买价格或国家规定的价格调拨,旧的按质论价,作价少于账面原值部分在调出单位注销。

  第二十条 报废固定资产限制为固定资产超过使用期限,确已失去效能或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致损而无法修复的,经局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局领导批准,作报废处理。车辆和大型网络通讯设备,需经技术部门鉴定,取得证明,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统一交局办公室作报废处理。作报废处理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资产管理机构专管人员签字核销资产项目或数量,并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单,交财务机构凭此销账。未经资产管理机构专管人员签字核销的固定资产不得新购或领用同类产品。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和固定资产报废后收回的残值,交局财务机构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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