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价费[2009]239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卫生局、环保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废物处置收费行为,促进医疗废物处置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湖北省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卫生厅
湖北省环保厅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
湖北省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废物处置收费行为,加强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收费和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促进医疗废物处置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380号令)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及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医疗废物是指国家规定按照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的废物。
所指医疗机构是指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49号令)和卫生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所指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是指依据国务院《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置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