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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机构,应将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并按规定向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缴纳医疗废物处置费。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按规定和要求对其服务区内医疗机构所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第五条 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
  医疗废物处置成本主要包括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运输工具费、燃料动力费、水电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保险(环境污染责任险、对第三方财产及人身损害险、操作人员工伤事故险)等。

  第六条 医疗废物处置设备正式投入使用前,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病人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或提高其他医疗服务价格。医疗废物处置设备正式投入使用后,医疗机构缴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有固定床位的,按价格管理权限,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核准后,通过提高医疗机构床位价格的标准予以弥补。没有固定床位的,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核准后,由医疗机构按规定缴纳,所缴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不得直接向病人加收。

  有固定床位的一级及以下的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委托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医疗废物处置时,按其他有固定床位的标准减半缴纳医疗废物处置费。

  除有固定床位的一级及以下非营性医疗机构外,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应按规定的标准向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缴纳医疗废物处置费。

  第七条 申请制定或调整医疗废物处置费应具备的条件:

  (一)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取得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二)市州物价部门的成本监审报告。

  第八条 市州物价、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有关要求制定或调整医疗废物处置费的书面申请以及必需的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应按要求对相关单位的资质及成本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提出价格建议,连同相关资质证明及成本测算材料(包括成本测算的原始资料)一起以正式文件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审定。
  第九条 医疗废物处置费实行政府定价,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医疗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的标准执行,未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同意,医疗机构不得拒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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