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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游览参观点票价管理的通知


  (一)临时展览门票、园中园门票、联票等应由游客自愿选择购买,不得向游客强行销售。为游览参观点提供交通运输等配套服务项目,应由游客自愿选择。游览参观点内的公共厕所、拍照点均不得收费。游览参观点出售门票不得搭售宣传品、代收保险费等。

  (二)游览参观点对旅行社等团购门票实行的优惠折扣率最高不得超过门票价格的20%,优惠办法和优惠折扣率要对外公布。超过最高优惠折扣率销售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直接降低政府制定的门票价格。

  (三)游览参观点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游览参观点要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门票价格、门票价格优惠范围和幅度,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游览参观点内表演、娱乐项目价格及其他服务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本通知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游览景点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价费〔1999〕443号)同时废止。

  附件:游览参观点票价优惠、减免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游览参观点票价优惠、减免政策的有关规定

  一、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兴办并鼓励、支持社会各界兴办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场所。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等公共活动场所,在法定节日和全国助残日应当对残疾人免费开放。

  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任教满三十年的教师可以获得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颁发的荣誉证书。持荣誉证书的教师可以免费进入本省境内政府举办的公园、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艺术馆。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浙政发〔2005〕48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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