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江苏省海域使用权他项权利证书》是海域使用权抵押权的合法凭证。
第七条 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海域使用权依法取得;
(二)海域使用权权属清晰、无争议;
(三)海域使用权期限未满;
(四)依法签订抵押合同;
(五)已足额缴纳抵押期限内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
第八条 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抵押双方当事人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抵押人属于公司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章程和法人代表资格证明,股份制公司还应出具董事会有关决议;属于合伙企业申请的,提交所有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和本人同意将其所有的海域使用权抵押的书面证明;个人申请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三)海域使用权抵押合同文本(原件);
(四)《海域使用权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资料(原件),包括:
1. 价值评估报告;
2. 抵押权人对评估价值的认可证明。若海域使用权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则需提供双方认可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七)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委托他人办理抵押登记的,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
(八)海域使用权已经设置的他项权情况(原件和复印件)。
(九)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
(一)抵押申请人不是合法的海域使用权人的;
(二)海域使用权权属不明或者海域使用权权属争议未解决的;
(三)未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或者有擅自改变海域使用用途等违法行为的;
(四)海域使用权共有的,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抵押期限超出海域使用权期限或者海域使用金已缴纳期限的;
(六)属于公益性用海海域使用权、免缴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