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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七)有违法用海行为正在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抵押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当事人提交的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真实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情况特殊的,可以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

  (四)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第十一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予以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江苏省海域使用权他项权利证书》。《江苏省海域使用权他项权利证书》由抵押权人收执。

  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抵押当事人应当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并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自解除或终止抵押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抵押当事人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海域使用权抵押注销申请表》;

  (二)《海域使用权证书》(原件);

  (三)《江苏省海域使用权他项权利证书》(原件);

  (四)解除或终止抵押合同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抵押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注销条件的,予以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并在五日内将抵押注销通知书送达抵押当事人。不符合抵押注销要求的,应在五日内书面告知抵押当事人,并退还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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