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关于下发《吉林省城市供用热力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吉建办〔2009〕73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公用局、工商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工商局,各县(市)建设局、房产局、行政执法局、工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供用热力合同,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利,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工商局制定了《吉林省城市供用热力合同(示范文本)》,现下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示范文本》的格式、内容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JC-2009-008
吉林省城市供用热力合同
(示范文本)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监制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城市供用热力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供热人: 用热人:
为了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热地点、面积及用热量
(一)用热地点:
(二)用热面积(按照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平方米,收费面积为 平方米。
(三)用热量为:蒸汽量为 吨/小时;生活热水为 吉焦/小时; 用热量为 吉焦/小时。(工企用户用)
第二条 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人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冬季供热时间为每年 月 日起至次年 月 日止。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的质量标准,供热人要保证用热人正常的用热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