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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关于下发《吉林省城市供用热力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关于下发《吉林省城市供用热力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吉建办〔2009〕73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公用局、工商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工商局,各县(市)建设局、房产局、行政执法局、工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供用热力合同,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利,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工商局制定了《吉林省城市供用热力合同(示范文本)》,现下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示范文本》的格式、内容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JC-2009-008

吉林省城市供用热力合同
(示范文本)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监制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城市供用热力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供热人:       用热人:

  为了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热地点、面积及用热量

  (一)用热地点:

  (二)用热面积(按照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平方米,收费面积为      平方米。

  (三)用热量为:蒸汽量为    吨/小时;生活热水为       吉焦/小时;     用热量为    吉焦/小时。(工企用户用)

  第二条 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人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冬季供热时间为每年    月    日起至次年  月    日止。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的质量标准,供热人要保证用热人正常的用热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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