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安监〔2009〕166号 2009年8月31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做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工作。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政策法规处。

  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及《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和《江苏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是指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属工作部门及其委托组织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考核的活动。

  第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考核工作的领导,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行政执法考核领导小组,领导行政执法考核工作。

  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工作,并应组成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参加的考核组,具体实施行政执法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行政执法案卷的方法进行。考核结果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同时告知被考核单位。

  第五条 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多发、易发的行业或地区,以及对举报、投诉和控告比较集中的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重点组织考核,作出书面考核意见,并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体负责实施考核的机构应当将书面考核意见告知被考核对象。

  第六条 被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查申请。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提出复查申请后应当进行复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据复查结果作出维持或者改变原考核结果的决定,并书面告知被考核对象。

  第七条 考核内容及标准详见附表。行政执法考核实行1000分制,根据考核内容标准分项打分,得分900分以上为优秀,800分以上900分以下为合格,80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八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为优秀单位的,在全省安监系统内予以通报表彰;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单位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个人由上级安监部门给予通报表彰。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安监部门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条 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工作中,发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单位和个人的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所属单位或个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直接予以纠正,并对其所属单位负责人或个人作出处理决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或者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