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苏安监〔2009〕165号 2009年8月31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工作。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政策法规处。
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情节轻微、能及时纠正并无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的程序。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细化标准》(以下简称《基准细化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公布。
第五条 《基准细化标准》的制定应严格依据江苏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编制省级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公开办〔2009〕4号)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设定项目为:编码(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标准、处罚等次、裁量幅度六个项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