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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六)具有其他可以减轻当事人违法情形的。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加重其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非常隐蔽,难以被执法机关发现,或者执法机关证明违法行为的存在,调查取证成本很高的;

  (二)违法行为所带来的后果不确定的;

  (三)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四)故意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五)违法行为在损害法律所保护的公共利益的同时,还有害于其他公共利益实现的;

  (六)有其他加重当事人违法情形的。

  第十五条 《基准细化标准》中所称情节严重是指:

  (一)不配合、逃避、阻挠、抗拒依法执法行为的;

  (二)拒不接受安监部门整改指令书的;

  (三)二次以上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在一年内两次以上实施同一类型的违法行为的;

  (四)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以及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

  第十六条 《基准细化标准》中所称情节特别严重是指:

  (一)因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

  (二)因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特大工伤和中毒事故的;

  (四)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因违法行为造成国家机密泄漏的;

  (六)因违法行为造成国家重要设施设备毁坏的;

  (七)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对证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九)实施了其他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的。

  第十七条 当事人实施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基准细化标准》中的要求在对应的处罚幅度内处罚。

  第十八条 当一个案件中出现多个裁量因素时,必须在处罚决定书中列出所有应当考虑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并以处罚幅度的中间值为参照系,运用裁量因素调节处罚量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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