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道路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建设。要逐步建立城市公共交通的监控系统,加强对专用停靠站点的管理,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运行速度和准点率。通过优化通行信号管理系统,减少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在道路交叉口的停留时间,保证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优先通行权。进一步加强对优先车道和优先通行信号的管理,对占用、干扰城市公共交通正常运行的车辆要严格查处,确保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畅通。
五、进一步完善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相关政策
(一)增加对城市公共交通的资金投入。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对城市公共交通的投资力度,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的基础设施建设。要对公共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场站建设,以及车辆和设施装备的配置、更新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扶持。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二)规范客运票价定价和调整机制。制定城市公共交通运价要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充分考虑公共交通企业经营成本和人民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调整各种公共交通方式之间的比价关系,科学核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最大限度地吸引客流,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整体运行效率。城市公共交通票价调整要公开透明,符合国家价格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征求广大乘客和社会各界意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三)建立规范的政策补贴补偿机制。建立规范的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费用评价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落实经济补偿措施。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发改(价格)、审计等部门,对公共交通企业的成本和费用进行评估,核定企业合理运营成本。因低票价政策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由政府给予补贴。对城市公共交通承担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伤残军人、伤残警察、盲人、地专级离休干部等免费乘车及学生和成人优惠刷卡)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由政府进行专项补偿。
(四)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政策扶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实行税费减免政策。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城市绿化费、城市防汛费等费用。对于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建设项目,免缴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按照最低标准收取。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发改(价格)、财政、监察等部门进一步清理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各项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五)享受免费或优惠乘车的有关政策。市辖五区、开封新区、开封县城关镇和黄龙产业集聚区内65周岁以上老年人(含农民)实行免费乘车。享受免费(包括老年人、伤残军人、伤残警察、盲人、地专级离退休干部等)或优惠乘车者须持城市公交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联签合发的有效证件乘车。享受免费的乘车者在办理免费乘车证件之前,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