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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对于我市在实践中已经形成的扶持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有关政策,与本意见精神一致的继续实行,并逐渐步规范和完善,与本意见精神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六、深化公交改革,提升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服务水平
  (一)加强公交客运市场监管。坚持统一管理,规范公交运营市场,进一步规范公共交通特许经营管理方式,完善特许经营制度,以公共服务的质量来规范公交营运企业,突出公交服务质量、服务标准和公共义务,为乘客提供优质、价廉的公共产品。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公共交通评价体系建设,实行定期评价、考核。依法查处非法营运、妨碍公共交通正常运行、侵占破坏公共交通设施等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城市公共交通安全。
  (二)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质量。以交通智能化、信息化建设为主线,实现城市交通各系统、各环节的信息共享,提高公共交通信息发布、车队管理、车辆监控以及紧急救援能力。切实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强化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技能的教育培训,积极开展文明线路、文明车组及青年文明号等创建活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修订完善公共交通服务规范,积极推行和进一步完善文明服务公约和社会服务承诺制度,不断扩展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营造舒适的乘车环境。
  七、完善管理机制,维护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一)市公共交通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关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状况。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根据我市劳动力市场价格,合理确定职工的工资水平,并建立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持城市公交企业职工队伍的相对稳定。
  (二)市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认真贯彻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执行国家工时制度的监督检查,保障职工休息和休假权益,关心和爱护职工的身心健康。
  (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和集体劳动合同约定的各项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必须予以保证。
  八、落实责任,建立健全组织保障体系
  (一)成立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审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组成的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领导机构,定期研究城市公共交通工作,负责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实施工作。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各自的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落到实处,促进我市城市公共交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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